王立彬:土壤污染要“治”更要“防”
当前,从农村耕地到城市用地,人们对“餐桌的根本”“脚下的环境”关注度提升,亟待正本清源,全面治理。
6月22日,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贯彻落实“土十条”要求,推动土壤污染依法防治的重要一步。
《草案》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这一点仅从法律名称上也可看出,立法对象是土壤污染防治,而根本办法是“一防、二治”。 对于土壤污染到底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了三大“药方”:一是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二是风险防控,阻断土壤污染影响大家的生活;三是污染担责,秉承“谁污染、谁治理”。
亿民赖此土,万物生斯壤。我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但主体尚好。因此“防”的任务远重于“治”的任务,必须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防止土壤污染蔓延上。要坚决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能有预防花一块钱而不舍、管控花十块钱而不得、末端治理一百块钱却不心疼的思维。
毋庸讳言,一些地方的土壤土地治理工作中,“宁治不防”“末端表彰”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中华大地960万平方公里的版图上,尚未被污染的“好土”是主体。让未受污染的土壤和土地能够保持良好状况,是大家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但对于已经“生病”了的土壤,该治还得治。从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土壤污染整治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应该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
水为生命之源,土为生息之本。一“源”一“本”,表明人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互为因果,而缺乏自净能力的土壤是各种人类污染的最终承载体。土壤污染处于“末端污染”,要抓“本”治“源”,不仅要从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排放着手,更要管住生产生活“上游”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正如《草案》所强调的,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的区域,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要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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