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空间规划(12.21-12.2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落实终身负责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2020〕2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严起来”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一)认真落实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立足市、县全域,统筹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对空间发展做出合理安排,统一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市辖区、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其他城市功能区管理机构不再单独编制市辖区、开发园区及产业聚集区等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由市、县通过制定分区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已编制未经依法批准的,相关地块不得供应。应当编制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详细规划数据库,将矢量数据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报告整改情况。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得随意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调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落实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规划编制技术单位终身负责制,已经签订规划编制合同但未明确终身负责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或由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出具承诺书予以落实。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专家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评审或批前审查。实行技术论证“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其所在单位编制的规划技术评审或批前审查。专家委员会可依托省级规划专家库,结合本地需要确定专家人员。
(四)加强规划数据衔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修改、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时,应严格审核拟调整规划图斑,与国土调查现状地类、已经批准或者拟报批建设用地及复垦区范围进行比对,修改方案中拟调整的规划图斑与已报批建设用地等用地安排不得产生矛盾。规划修改、调整经批准后,应当确保规划数据库中的主要指标、用途管制分区与规划修改方案一致。
二、加强过渡期规划管理
(五)规范“两规”一致性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存在的矛盾图斑,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两规”一致性处理。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属于设区的市审批的,通过修改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属于市、县审批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现“两规”一致;其中,不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厅。“两规”一致性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两规”一致管理。
(六)明确过渡期规划管理依据。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到期后,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依据经依法批准未到期限的城乡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但是不得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及“二调”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到2020年底建设用地规模节余的市、县(市、区),过渡期间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已经突破的,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的50%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规模由省按照实际需要单独下达。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做好机动建设用地规划规模调整。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产生的机动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乡村振兴项目的,由乡镇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按规定调整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将机动规模落图。但是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八)明确规划许可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严格审查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时,应当对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对规划符合性进行说明。
(九)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管理。“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前,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办理乡村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实行。
四、实行规划全周期监管
(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逐步构建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纳入“一张图”的规划,不得作为自然资源有关审批管理的依据。已经批准但未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城乡规划,应于2021年1月底前纳入“一张图”管理。
(十一)建立“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省厅统一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依托“一张图”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审查、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评估预警等。设立“一张图”信息系统自动强制留痕功能,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行情况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一张图”和台账核对,构建起规划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不予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落实好村庄建设、农民建房“选址、放线、验收三到场”制度,防止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违规占用耕地。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五、严格干部队伍管理
(十三)严格规划重点岗位人员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编制、审批、许可等重点岗位公职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在其管辖地域内,发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规划直接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必须调离现岗位;在规划重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轮岗。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底前将摸排处理情况统计表反馈省厅(见附件)。
(十四)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错报、漏报、不报规划数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等有权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规划重点岗位公职人员摸排处理情况统计表
2020年12月21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函〔2020〕3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保障粮食产能,促进瓜果菜和热带水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农田基础建设水平实现全面提升。
二、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
(一)统一规划布局。编制省、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市县将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和村组,以省“多规合一”数据库为工作底图,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一县一图一库”。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同步规划设计干渠和田间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衔接,统筹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南繁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热带高效农业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优先支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农民群众治理意愿强烈的项目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统一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或规范,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体系,完善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提高投资标准。鼓励市县在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筹措资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严格实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发挥和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敬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结合实际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务工引导,倡议鼓励参建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下放,推行极简审批,进一步压缩前期工作时间。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加强项目调度。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建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市县予以资金倾斜支撑,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扣减资金。严格按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落实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项目跟踪监督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一上图入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机制,运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指标体系、统一精度后整合到“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运用遥感预警监测等技术,实现项目动态监管,做好与海南省总体规划成果的衔接,实现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一个数”,提高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市县要把上图入库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任务,统一领导部署,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统一上图入库,确保全面摸清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一)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提高投资标准。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撑力度。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责任,市县承担项目资金支出的主要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撑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撑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在债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支撑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建立测算共商机制,推动新增耕地指标在建前充分测算,建后及时核定并纳入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的要求,对种植瓜菜、热带高效作物的耕地,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对复耕的撂荒地和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积极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市县要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力量,积极推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代建制、总承包制。探索省级集中统一建设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鼓励市县结合百镇千村、休闲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等项目,统筹建设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整镇建设示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市县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营管护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安排管护经费。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依托村委会、村组力量开展日常巡视巡查,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鼓励通过奖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管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专业机构等参与建后管护。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田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统筹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引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撑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基础支撑。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市县政府要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推动项目建、管职责分开,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业科技支撑,加大力度深入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依托省、市(县)、乡(镇)三级农技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农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的技术优势,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力度,强化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保护利用。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高标准农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划补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划补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风险防控。要切实防范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树立良好作风,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公共工程项目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检查引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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